转自: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对成渝金融法院正式运行和切实履行法定职能具有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

相较于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最大的特点在于跨省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规定》立足“两地一个金融法院”的定位,确保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要做到“应管尽管”,确保两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确保成渝金融法院更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

《规定》明确六类受案类型

《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规定》共设置了十一条内容,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三大案件类型进行了全方位明确,对两地金融案件做到了“应管尽管”。

在受案类型上,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辖区内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六类。具体来看,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另外,成渝金融法院还对境外相关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案件和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有,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涉金融行政纠纷、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一审金融行政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主要有,负责执行其自身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金融案件过程中的执行复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

确保两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相较于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跨省域管辖。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面积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面积18.5万平方公里,包括重庆市的中心城区及万州等27个区县以及四川省的成都、自贡等15个市。地域面积约是北京的11倍、上海的29.2倍,常住人口9600万人。此外,涉及的基层法院多。受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基层法院超过150个,远超北京、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基层法院数量。三是金融案件多。近三年来四川、重庆两地中级法院年均受理的金融案件数近1万件,而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受理案件4700余件,上海金融法院年均受理案件7000余件。

“针对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辖的突出特点,我们在《规定》起草过程中,牢固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

《规定》立足“两地一个金融法院”的定位,确保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要做到“应管尽管”,确保两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确保成渝金融法院更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

重新划分两地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

《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精神,对四川、重庆两地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了重新划分。

关于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审管辖范围,《规定》第五条明确,成渝金融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在《规定》施行前,也就是202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二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关于成渝金融法院的再审管辖范围。与二审案件不同,再审管辖的案件是对已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鉴于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辖的实际,为保持成渝金融法院设立之前两地已生效裁判的安定性,《规定》第六条明确,成渝金融法院的再审管辖范围为,对《规定》施行后即2023年1月1日后辖区内生效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权。也就是说,对于《规定》施行前即2023年1月1日前已生效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仍由原再审管辖法院审理。

记者注意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另外,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协调三家金融法院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成渝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与北京、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相同,在此类案件上如何协调三家金融法院的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实际上,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自行选择确定;当事人同时向多家金融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多家金融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可以就个案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成渝金融法院的监督指导,推动成渝金融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编辑:彭杨)